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当罚决字[2021]005号

2021-06-01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62332248059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内柳当罚决字(2021)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内丘县***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内丘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202152815时,在内丘县***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权利。当事人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内丘县***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20215月28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宋少黎E740703023    张晓强E740705380

 

柳林镇政府

2021528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