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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城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3-03-15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3719364671

内丘县城市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处以吊销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涉及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需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审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复核;局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