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社涉嫌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
2021-06-1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37287794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1】0011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和** | 身份证件号 | 1322******00213 | |
住 址 | 内丘镇*** | 联系电话 | 158*****23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日接到市大气办扬尘专班扬尘问题督办函,在督办函中显示在东庞路口以北施工土方作业未采取扬尘措施,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到达违法行为地点后,发现该施工现场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去县公路站了解,该施工为和成社施工。亮明身份后对和成社进行核查,经过了解,该施工时有洒水车停在路边,由于边沟有积水,施工时用间歇性洒水的方法,该工程量小,于当日内已经施工完毕,当事人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1 年 6 月 1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