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EN7916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一案
2021-06-15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3975394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1】00120号
司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3052*****043477 | |
住 址 |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区平房2排2付10号 | 联系电话 | 1873****629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20日4时0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志国、王根起在柳林治超站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N7916号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该车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