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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31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23994477032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2021010

当事人:杨**,身份证号132******,内丘县金店镇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512日对你(单位)在五郭店乡落凹村露天焚烧垃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11日在五郭店乡落凹村村东往南200米农耕道路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伍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伍百元整(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