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当罚决字[2021]007号
2021-08-16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630578799920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内柳当罚决字〔2021〕0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2021年8月15日18时,在***公司因厂区未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未作任何申辩。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公司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2021年8月15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宋少黎E740703023、李楠E740705594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