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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官罚决〔2021〕10号

2021-09-30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329728004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1010

单位:浙江******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752,施工工地负责人:吕**,地浙江省东阳市****

根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83日检查样扬尘问题督办函(5-4本机关于202184日对你(单位)冀南国际物流港绿化带施工现场存在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苫盖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存在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苫盖到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第六项渣土未及时清运,现场未保持整洁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