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罚决〔2021〕14号
2021-09-30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32973056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1〕014号
单位名称:邢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9E,地址: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在********有限公司位于官庄镇西阳村冀南国际物流港项目A5#、A6#保税仓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官庄镇西阳村冀南国际物流港项目A5#、A6#保税仓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