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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1]003号

2021-09-05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6331651781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1003

当事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施工现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193日对你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1年9月2日在柳林镇***施工现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有关事实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依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和《内丘县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