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1]004号

2021-09-16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6331652793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1004

当事人:***,身份证号132224*******村人。

根据****露天焚烧秸秆线索本机关于2021914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1年9月14日在柳林镇***村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和《内丘县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