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罚决字【2021】008号
2021-06-08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46159080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獐罚决字【2021】008号
当事人:刘*,男,身份证号码:130523******273810;地址:内丘县獐么乡**村;电话:186****3623。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1 年 6月 1 日对刘*建设养殖场施工时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1年5月25日-201年6月1日建设养殖场施工时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天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对此你均已承认,未做申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9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