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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2021-05-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内政办字〔2021〕18号      索引号:zfb/16348050357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单位:

为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提升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

推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是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全县行政机关(包括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在充分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戒、教育、规范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级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二、加大追责力度,严格执行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败诉追责案件范围。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败诉的生效裁判列为败诉追责案件调查范围。

(二)败诉追责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败诉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败诉追责对象调查范围。裁判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败诉案件责任单位,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相关人员为败诉案件责任人员,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追责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败诉的,应当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4.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不积极应诉或应诉工作不当的;

7.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予追责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败诉的,不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败诉的;

2.经履行法定职责审慎审查后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败诉的;

3.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4.其他不宜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人员,根据败诉后果影响、问题性质、过错程度,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处理。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单位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六)败诉追责程序

1.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败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败诉责任调查一般从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败诉责任追究机关。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由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的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决定;需追究败诉案件责任单位过错责任的,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不属于败诉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范围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2.处理。败诉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程序结束后,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败诉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报备。败诉责任追究机关应每季度将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针对败诉案件数量或败诉率居高不下的部门负责人予以专项约谈并督促整改。

4.协作。行政机关应当在领取裁判文书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县司法局。县法院可协调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作出败诉裁判后,将裁判文书抄送县司法局。

三、重视化解工作,有效减少败诉案件发生

(一)完善化解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授权机制,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化解活动,争取通过自查自纠、协调化解等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化解活动,案件结果败诉的,按照败诉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二)明确化解责任豁免。经行政机关授权参加行政争议化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要求,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化解协议,或者作出与化解有关的其他行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化解行为不当的,对该参与化解决策授权及具体化解活动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四、全面科学考量,切实落实败诉案件容错免责制度

(一)落实容错免责要求。妥善把握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容纠并举等原则,充分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宽容其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考量。

(二)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1.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败诉的;

2.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3.在化解矛盾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因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4.败诉的行政行为事先经过容错风险报备或者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三)运用容错免责结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免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干部考核不作为负面评价,工作考核一般不予扣分。

五、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注重上下联动。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分析,查摆问题原因,研究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避免类似错误。

(二)深化监督协作。县政府指导全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县法院予以协助,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全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疑难案例,对不当处理意见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败诉责任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谈败诉案件数量或者败诉率居高不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加强督导检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以及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迫究与容错免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不按照本通知执行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附件: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备表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 7日


附件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备表

败诉行政机关名称


法院名称

裁判文书文号


败诉责任追究机关调查情况


败诉责任追究机关处理意见

     败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应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报告、法院裁判文书;

    2.共同被告案件,每个败诉行政机关各自填写本表;

    3.本表由败诉行政机关、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4.行政机关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名义主体与实施主体共

同在“败诉责任追究机关处理意见”一栏盖章。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hbnq.gov.cn/content/52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