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罚决字[2021]第03号
2021-06-24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34825203393
内侯罚决字[2021]第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郝**,地址:河北省************
电话:134********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
滥伐林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4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草坪村二道沟内滥伐杨树43株,经鉴定,涉案林木立木材积2.11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1688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数目,计21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计6752元(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银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1 年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