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化妆品门市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2021-10-22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公罚决〔2021〕第013号 索引号:nqxwsj/16348919637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公罚决〔2021〕第013号
当事人:内丘县**化妆品门市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对过门市(一层一间)
负责人:姜**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24 联系电话:15********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1年9月23日《现场笔录》编号20210923-1;2、2021年9月23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公罚调证通字〔2021〕第0923-1号;3、2021年9月24日姜**询问笔录;4、2021年9月24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公责改通字〔2021〕第0924-1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7、负责人姜**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公共场所卫生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地址:内丘县振兴西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