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内獐罚决字【2021】011号

2021-11-13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6961272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1011

当事人:刘*林,身份证号132224******213819,獐么乡***村人

根据县环保局天眼反馈本机关于20211112日对你在獐么乡**芷村村东因吸烟不慎点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11月10日在獐么乡**芷村村东田地往南500米因吸烟不慎点燃杂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