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2022-09-02 发布机构: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wgxj/1662599784357
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 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 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 非网络游戏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 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 人禁入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 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 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 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
7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营业 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
8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 名簿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 |
9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0 |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 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 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1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 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
12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 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