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2022-02-2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内土委办〔2022〕2号 索引号:linyeju/1673578966891
内丘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邢台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丘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包括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丘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全部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内丘县范围内储备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文件,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交易平台上发布,通过互联网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网上审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网上竞买资格。根据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五条 内丘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
第六条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其他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内丘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供需、库存变化情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适时供应土地市场。同时,在供地过程中,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科学把控供地节奏,引导社会预期。
二、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内丘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中的集体决策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由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投资促进局、市生态环境内丘分局、县教育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税务局、内丘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土地供应方案;土地供应中疑难复杂问题处理;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的政策调整;确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监督管理土地招拍挂出让全过程;审议其他需要提交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招拍挂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定意见的起草,整理会议纪要,管理会议相关资料档案;负责贯彻落实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做出的决策;负责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对外业务联系工作;负责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负责土地招拍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实施
第十条 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出让年限、供地方式、供地时间、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出让文件。出让人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内容,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发布出让公告。
(一)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邢台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出让时间、地点。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二)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申请撤回变更,按第一款规定重新发布公告。
(三)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的50%);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在每次土地出让前两小时内,由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主任组织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拍挂业务负责人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底价确定后由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主任签字密封,责专人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人员。出让底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发生失密泄密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由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出让文件要求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竞标人、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缴纳不少于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按照《出让须知》提交相关资料。
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标人或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资料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允许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 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确定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底价时,挂牌出让终止。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交易。
(一)竞买人自行到公共资源土地交易平台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
(二)竞买人可通过公共资源土地交易平台网上查阅或下载出让文件。
(三)竞买人应通过公共资源土地交易平台网上提交申请文件(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而无法提交),不接受书面、电话、邮 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四)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通过公共资源土地交易平台网上进行审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网上竞买资格。根据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出让总价款。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中国土地市场网、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或者定金不予退还,原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还需赔偿因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支出的有关费用。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底价、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内丘县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