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3〕第01号
2023-04-1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684395049788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 河北岩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A72K74C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乡大南庄村148号
经查明, 河北岩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配合调查处理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2023年 4 月 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3〕第0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