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 (1)

2023-08-02      发布机构: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270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cjrlhh/1690965094715

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1)


一、增值税

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0号)

第二条规,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型器、脊椎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5)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此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此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享受条件:】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10人)。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此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此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