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4)
2023-10-13 发布机构: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10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cjrlhh/1698388968662
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 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