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5)
2023-10-16 发布机构: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9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cjrlhh/1698389394229
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2.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