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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解读

2024-04-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fb/1712737210632

一、出台背景

坚持以居民实际需求为导向,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城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发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力量,建立“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长效管理机制,为居民创造整洁、有序、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制定依据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4〕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掌握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当前全县登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11万辆,经初步调查,全县115个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居民点)共有电动自行车3.5万余辆,已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132个、充电端口1320个,另有独立式充电点3590个。同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再次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经摸排,城区内还有19个住宅小区需要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建立详细工作台账,按照ABCD四类进行划档分类:A类即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较为齐全,能够满足小区日常充电需求;B类即小区内有部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能够满足80%以上的充电需求,但仍需补充完善充电缺口;C类即小区内有部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仅能满足50%—80%充电需求,有较大充电缺口;D类即小区内严重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仅能满足少量充电需求。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加装计划,明确时间节点、阶段划分和完成时限,全面推动加装工作。

(二)加快建设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建设项目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库(棚),以社区为单位推动在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和集中充电设施。一是结合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原有空间或闲置资源,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入必改内容,逐步缓解住宅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其他小区,要明确社区居委会责任,制定计划,压实责任,统筹推进。二是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增加建设充电设施,也可按程序和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改造充电设施,以最大程度保障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三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用电价格要严格落实《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要求,确保安装后使用率。

(三)多途径疏解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在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基础上,统筹在公园、游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多途径疏解小区充电压力。要在解决好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压实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督促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上楼”违规充电以及在建筑物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对多次劝导无效的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在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电梯阻车器安装和应用。

(四)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物业项目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及时规劝、制止和报告,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电动车充电桩基础电价调控工作。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939—2019),督促社区居委会和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从事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企业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区的安全用电情况开展巡查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增加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过程中的用地政策工作。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绿地的相关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秩序、破坏和损毁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要依法立案处理。县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与用电检查,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业扩报装工作,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计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费。

(五)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上楼”违规充电的危害,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每栋楼、每个单元楼口张贴安全隐患提示,向公众提示违规充电造成的火灾风险,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适用范围

内丘县范围内。

解读机关: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686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