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5-01-21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8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内政办发【2015】1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5-01468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2014〕16号)中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共需取消衔接行政审批事项4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接收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对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衔接省直接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要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并制作流程图,对法定条件、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承办机构等事项予以明确,防止管理脱节。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部门取消、衔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于1月28日前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单位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公布后三日内,将本部门相关落实文件、流程图等资料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编委办301室)。
二、加强后续监管
对接收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科室,确保衔接到位。县监察局、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监察局、编委办要加强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衔接事项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事项未取消、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1.衔接省、市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2.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项)
3.衔接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2015年1月21日
衔接省市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序号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项目类别 | 衔接部门 | 备注 |
1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2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3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酒类零售许可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商务和粮食局 |
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省政府 备注 | 衔接项目类 别 | 接收后实施部门 | 衔接备注 | |||||||
1 | 省农业厅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属地管理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
2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 授权实施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
3 | 省文化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
4 | 省文化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
5 | 省地税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市级承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100万以上); 县级承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100万以下)。 | |||||||
6 | 省地税局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7 | 省地税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8 | 省地税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9 | 省地税局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10 | 省地税局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11 | 省地税局 |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县地税局 | |||||||||
衔接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 ||||||||||||||
序号 | 国务院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备 注 | ||||||||
1 | 教育部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审批权在省教育厅 | ||||||||
2 | 国土资源部 | 煤炭开采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 | 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 | ||||||||
3 | 环境保护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 ||||||||
4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 |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 ||||||||
5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 |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 ||||||||
6 | 交通运输部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 |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 ||||||||
7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 | | | 审批权在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8 | 农业部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 省农业厅初审报国家部委审批事项 | ||||||||
9 | 农业部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县农业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 ||||||||
10 | 农业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县农业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1 | 农业部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县农业局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审批权在文化部 |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审批权在文化部 |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 |||||||||
16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 ||||||||
17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 |||||||||
18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 ||||||||
19 | 文化部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 |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 ||||||||
20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 ||||||||
21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 ||||||||
22 | 文化部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
23 | 国家卫生 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 市卫生局、县卫生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 ||||||||
24 | 国家工商总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审批权在省工商局 | ||||||||
25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 |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26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
27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 | 审批权在国家旅游局 | ||||||||
28 | 国家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 | 审批权在省旅游局 | ||||||||
29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市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30 | 国家质检总局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 | | 审批权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31 | 国家质检总局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 |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