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来源: 卫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职罚决〔2025〕第001号
被处罚人:内丘县科***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牛*才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553**86528 身份证号:132223196**51006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未对7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2月20日《现场笔录》编号20250220-1;2、2025年2月20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职罚调证通字〔2025〕第0220-1号;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牛*才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受委托人李*强身份证复印件;7、劳保用品发放登记表复印件;8、2023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复印件;9、2025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复印件;10、李*强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八章第一节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