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邢处〔2025〕13052325000033号
当事人: 内丘县饰桥小饰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05236000087844
经营地址: 内丘县内丘镇西街村(中兴南大街路西)
经营者: 刘丽勇
住所(住址): 内丘县内丘镇西街村(中兴南大街路西)
身份证件号码: 13*********************14
2025年3月17日,我局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交办卡(工单号1130523002025031584443774),投诉人称在饰桥小饰品店购买的电插头和电开关均无3C认证,我局执法人员到内丘县饰桥小饰品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售卖的电插头和电开关均无3C认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到内丘县饰桥小饰品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售卖的电插头、电开关均无3C认证。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从石家庄南三条批发市场购进25个电插头,25个电开关,电插头和电开关进价均为1.5元,售价均为2元。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销售了11个电插头,13个电开关。
调查认定的事实:内丘县饰桥小饰品店售卖的电插头、电开关均无3C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丽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对刘丽勇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售卖无3C认证电插头、电开关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3月17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售卖无3C认证的电插头和电开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75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50217001040018050;或扫二维码交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内罚证字第04021207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