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来源: 南赛乡
南赛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南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李**,身份证号13222419******3816,獐么乡寨门沟村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在南赛乡神头村莲花峰上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在南赛乡神头村莲花峰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8
南赛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