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来源: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丘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内丘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水保〔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年度资金总量及县申请情况确定。
第三条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第四条 奖补范围。奖补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措施以及征地移民、景观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的补助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收益的水保林、封育治理、谷坊、护地坝、截排水工程设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有一定经济收益的水平阶(梯田)改造、经果林、水池水窖工程,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对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标准和治理成效,采取差别化的奖补政策。具体工程的奖补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奖补方式。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水务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当年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原则上当年给予奖补,最迟不得晚于第二年予以奖补;未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治理措施以及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实行发布公告、工程申报、审核公示、工程验收、资金兑付等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县水务局依据年度以奖代补项目规模,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等相关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和涉及的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九条 工程申报。建设主体按要求填写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明确建设地点(县水务局协助确定图班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计划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审核公示。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审核后,将开展以奖代补的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政府网站和涉及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务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汇总编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建设依据,不再进行项目投资评审与建设招标,由县水务局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奖补标准、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监管。县水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以奖代补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加强建设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建设质量不合格且拒不进行整改的,取消该建设主体奖补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建设主体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向县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水务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依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表、协议和有关要求开展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资金兑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县水务局及时将各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和涉及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依据合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定管理,按实施协议(合同)或实施方案约定的补助标准支付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公示通过且无异议后由建设主体依据验收报告向县水务局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
(二)县水务局业务人员审核、审批后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县财政局审核审批、审核用款计划;
(四)县水务局收到用款额度后支付奖补资金至建设主体;
(五)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过硬,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应预留(或银行保函)奖补资金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工程质量持续稳定再兑付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报账需持有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合规票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工程验收报告等。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可给予实施主体60日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属于对水土保持治理主体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建设主体记账并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公开公示制管理和建后管护
第十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方案要按规定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实施地公开、公示,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于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及项目竣工情况等,由县水务局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县水务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作为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职责。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建设成果管护工作的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履行管护职责的建设主体,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县水务局可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从该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取。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起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 有关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开展项目所在乡村和现场公示公告,组织项目区建设主体与建设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做好辖区内项目建设监管,参与和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做好项目验收、奖补资金兑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立项、实施方案编制及专家评审,组织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审核;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建设中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对完工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规划选址审查工作,对项目工程选址、用地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县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内丘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建设指南.wps
附件:2.内丘县水土保持建设工程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参考标准.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