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5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内丘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内丘县祥**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23MA091PYPXU
住所(住址): 内丘县南赛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和*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22***2183415
联系电话:137***167
联系地址:内丘县南赛乡石盆新村路北楼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强,系内丘县***市经营者,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南赛乡,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日用品、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3MA091PYPXU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其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在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9日开始从事蜜果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内市监责改(2025)06号)}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从事蜜果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瑕疵改正过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9月2日对该从事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位于内丘县南赛乡, 自2025年8月9日经营蜜果以来,共购进蜜果10包,每包购进价格为1.5元,共计用款15元。至今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1.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市监责改(2025)06号通知书
证明2. 现场笔录:2025年9月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和永强在内丘县南赛乡石盆新村路北楼下从事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
证明3.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的责任;
证明4、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内丘县南赛乡石盆新村路北楼下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情况下,从事经营情况。
证明5、照片: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所拍摄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散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有瑕疵没有标注产品规格。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散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之规定, 属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9月5日给当事人送达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行罚告(2025)10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
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如下: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