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01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内丘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hbnq.gov.cn/xxgk/index.html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内丘县档案馆、内丘县图书馆)领取。
一、内丘县政府信息分类
1.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目录)。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3.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含以下要素:
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内丘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hbnq.gov.cn/xxgk/index.html)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向内丘县档案馆、内丘县图书馆索取。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s://www.hbnq.gov.cn/xxgk/index.html。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内丘档案馆,扁鹊大道;内丘县图书馆,平安南大街。
3.公开时限
内丘县人民政府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受理机构
内丘县人民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内丘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股;办公地址:内丘县扁鹊大道269号;邮政府编码:0542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联系电话:0319-6867157;传真号码:0319-6865095;电子邮箱zfb1003@126.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内丘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内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采用书面形式当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内丘县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是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