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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0-03-30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nqxnyj/1586067953565

内丘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局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固定公开栏、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