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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20-04-16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lbzj/1587000965680

内丘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邢台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内容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开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事前公开内容;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公开各类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六)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三)在固定的办案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按照《邢台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执行。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的执法信息; 

  (五)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邢台市行政执法平台和内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为主要公示公开载体,同时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公开渠道。 

  第十一条  本局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局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予以撤下,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发现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局基金监管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