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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0-04-17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nqxwsj/1587105643681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设备,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使用现场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设备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申请配备相应的记录设备,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监管、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执法现场检查

  (二)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六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七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设备有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始终确保执法记录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能正常使用及工作,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置于合适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设备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委财务科或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设备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严格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管理。每个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设备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或者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主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应将执法记录设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及使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