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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5773308

职权名称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第一百零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复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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