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2020]001号
2020-12-17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61140580435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内柳罚[2020]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224************
地址:柳林镇**村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6日11时,在**村因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乱倒污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柳林镇**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李** 2020 年12月16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宋少黎E740703023、张晓强E740705380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