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罚决〔2021〕05号
2021-05-25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6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21910641562
官庄镇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1〕005号
当事人:杨**,身份证号132************438,官庄镇**村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5月4日对你(单位)在官庄镇西阳村路桥公司门口拆除的建筑垃圾未苫盖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3日在大官庄镇西阳村路桥公司门口拆除的建筑垃圾未苫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