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1]第22号
2021-06-22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4349000823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1]第2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邱**,住址:内丘县*******23号,身份证:130***************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 在胜利东路驾驶运输车辆造成遗撒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胜利东路驾驶运输车辆造成遗撒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