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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2021-07-3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  ]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7613574967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单位: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机构信息基本信息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1) 办公地址
 2) 门户网站
 3) 办公电话
 4) 传真号码
 5) 电子邮箱
 6) 通信地址
 7)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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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职责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领导简历1.姓名
2.职务
3.出生年份
4.性别
5.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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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设机构1.机构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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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属单位1.单位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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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专栏1.政策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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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一公开1.抽查事项清单
2.检查对象名录
3.抽查情况
4.查处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8建议提案建议提案办理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9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0行政规章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1行业部门文件以县委、县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2政策解读对本部门起草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3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2.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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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重点领域信息权责清单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2.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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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财政资金1.财政预决算报告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1政策法规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2责任事项公路管理、综合运输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科技管理、铁路民航管理、协同发展管理等事项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3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共2项)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基本信息
2.受理条件
3.设定依据
4.办理流程
5.常见问题
6.收费标准
7.办理材料目录
8.办理结果样本
9.法律援助
10.办理结果
11.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务大厅( 对外办公场所)                     

25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共196项)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2.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3.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6.对(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7.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处罚;8.对(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9.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10.对建设单位未经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11.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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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2.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13.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14.对(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1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16.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17.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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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8.对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未(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19.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20.对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21.对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22.对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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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23.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24.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25.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26.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27.对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28.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29.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的处罚;30.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31.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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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32.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33.对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34.对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35.对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3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37.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38.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39.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40.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41.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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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42.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43.对有下列情形:(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4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4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4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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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47.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进行处罚;48.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49.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50.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51.对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52.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53.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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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5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55.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56.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57.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58.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5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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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6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61.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62.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处罚;6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6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6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66.对(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67.对(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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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68.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进行的处罚;6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70.对(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71.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72.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73.对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74.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75.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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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76.对营运企业未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77.对(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78.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79.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营运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80.对城市公共汽电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81.对(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七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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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8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人员的处罚;8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的处罚;84.对(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85.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处罚;86.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87.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88.对(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89.对(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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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9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91.对(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92.对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93.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94.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95.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96.对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97.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98.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9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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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00.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101.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102.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10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0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进行处罚;10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1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10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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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0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110.对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1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1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113.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六)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运输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114.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115.对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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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16.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11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11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119.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各类工程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120.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或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处罚;121.对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122.对公路工程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23.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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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2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125.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126.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27.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128.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129.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130.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131.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132.对(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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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3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13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交通);135.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136.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3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8.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139.对(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140.对勘察、设计单位(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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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1.对工程监理单位(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142.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交通);14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14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145.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46.对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147.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148.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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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49.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交通);15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151.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交通);152.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15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15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交通);155.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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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56.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交通);157.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交通);158.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159.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16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处罚;16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162.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交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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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6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处罚;164.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165.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166.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16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168.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169.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17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171.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72.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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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73.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17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175.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176.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177.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178.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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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79.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处罚;180.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181.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处罚;182.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18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184.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185.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186.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187.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18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189.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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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190.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191.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192.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193.对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194.对(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处罚;195.对(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处罚;196.依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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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事项办理
(行政强制)
(共9项)1.扣留车辆、强制拖离车辆、扣留工具;2.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3.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或者路面障碍;5.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6.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7.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8.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9.强行脱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的船舶。1.基本信息
2.办理流程
3.设定依据
4.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9事项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共8项)1.配发《道路运输证》;2.配发《道路运输证》;3.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审验、检查;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检查;5.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质量信誉考核;6.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7.道路普货运输车辆换证、转籍、过户、退出市场;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签注;1.基本信息
2.办理流程
3.设定依据
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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