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罚决〔2021〕09号
2021-09-30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32972732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1〕009号
单位:内丘县*****门市,工伤注册号130*********337,施工负责人:王**,地址:内丘县官庄镇**村。
根据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8月3日检查样扬尘问题督办函(5-4),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平整施工现场裸土未苫盖、建筑垃圾及煤矸石未苫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裸土未苫盖、建筑垃圾及煤矸石未苫盖。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第六项渣土未及时清运,现场未保持整洁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