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某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06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33742706735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 罚决字〔2021〕013 号
内丘县李XX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XXXXX703,(负责人)李XX,地址:内丘县XXX村村南。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对你(公司) 非法占地建养殖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内丘县李XX养殖场,于2020年6月在内丘县五郭内丘县若明中养殖场店乡西马庄村南,非法占用西马庄村土地3772平方米(合5.658亩)建养殖棚。2个养鸡舍均为1层,目前已基本建设完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其它相关手续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处以内丘县若明中养殖场非法占用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玖拾贰元整(41492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1年 8月 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