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九州出租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冀EGZ098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行驶一案
2021-11-0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364426160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1】0013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鑫 | 身份证件号 | 13052****071617 | |
住 址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 | 联系电话 | 152****63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19日接到12328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该表显示冀EGZ098号出租车于2021年10月19日从巧媳妇快餐店到龙海尚品小区接乘客有期间司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该车司机是把乘客从巧媳妇快餐店送到龙海尚品小区最后送到东街,承认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法行为,该车有道路运输证、司机有从业资格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 11 月 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