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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獐罚决字【2021】012号

2021-11-15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69614114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1012

当事人:内丘县**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911305******MPX53E,主要经营石材加工、销售,地址:内丘县獐么乡**村

根据  日常巡查发现  ,本机关并 2021  11 9 日对内丘县**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堆放原料,没有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行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原材料存在露天堆放原料,没有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道路扬尘较多并造成扬尘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对此你均已承认,未做申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整改

2. 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9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