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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水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1-05-03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38946560042

内水执法〔2021〕2号

 

内丘县水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

 

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我局拟作出的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水政水资源办公室负责法制

 

审查的具体工作,应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

 

法律专业背景,且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执法证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法律

 

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

 

训制度,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培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针对特定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辖

 

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与自由裁量权相互冲突;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

 

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指对征收标准和金额有异议的决

 

定。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

 

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

 

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

 

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

 

报表》、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

 

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

 

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

 

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

 

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

 

行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组织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

 

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

 

期限。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

 

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

 

合《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

 

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

 

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

 

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

 

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商沟

 

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

 

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

 

材料退回提交科室。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未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厅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

 

应当提交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

 

论。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

 

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

 

提请分管领导集体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报法制机构备案,由

 

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河北

 

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

 

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办事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

 

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

 

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

 

容清单。

 

第二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

 

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

 

法建议。


 


 

局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

 

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机构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

 

障,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

 

上级水行政机构机关应当对下级水行政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