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罚决字[2021]第10号
2021-12-17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40783735269
内侯罚决字[2021]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罚决字[2021]第1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广聚************,地址:河北省************
电话:134********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12月7日在侯家庄乡岭头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30118.88元,共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壹拾捌元捌角捌分。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银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1 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