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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0-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40833787115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18号

 

申请人:葛建中,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柳林镇马河村63号。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住所地:内丘县振兴西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塔,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公(柳)行罚决字2021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内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内公(柳)行罚决字2021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我因为门前巷道问题向村干部反映,十年了不给处理。村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我到乡、县、市、省等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我才去北京来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我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处理清,公安局还拘留了我,我没有越级上访,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我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5日,葛建中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以反映其门前巷道有一堵墙,影响其正常通行等事项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

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表述的理由与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人葛建中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所反映的砖墙被拆除后,仍不听劝阻,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相继于2021年的5月26日、2021年6月25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在综合调查后,依法对葛建中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葛建中因门前巷道问题,多次向村、乡两级反映,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所反映的砖墙被拆除后,其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先后于2021年5月26日、6月25日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被申请人于2021月78日以申请人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为由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因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复议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内丘县公安局对本案申请人葛建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询问、审批,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又告知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葛建中的询问笔录、两份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葛建中不通过法定途径,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且在自己的信访事项已被登记的情况下,重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葛建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在法律幅度以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公(柳)行罚决字2021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公(柳)行罚决字2021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