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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

2021-01-01      发布机构:烟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ancaoju/1640841673737

内丘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专卖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行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规员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执法行为决定作出前必须经法规员审核。法规员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关调查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规员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与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专卖执法机构按本办法向法规员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法规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但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进行修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决定,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纠正。

第十二条  专卖执法机构接到法规员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专卖执法机构对法规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向法规员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规员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丘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