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关于内内罚决【2021】地001号的公示
2021-12-29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4721895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内 罚决〔2021〕地00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邢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负责人)吴**,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5号。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月 30 日对你(公司) 非法占地建*****出口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 邢台*******公司,于2021年11月在******门口,非法占用****村、*****村集体土地**********建道地*********出口道路。目前已基本建设完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1*****元(壹*********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2
内丘镇人民政府
2021年 12月29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