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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03-08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政字〔2022〕3号      索引号:zfb/1648263111350

内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邢政字〔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丘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内丘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施工单位、服务单位等。

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当年全县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5个,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内丘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并提请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监督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向质评委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创新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市场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税收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在企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法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县质评委办公室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每年度由县质评委办公室通过内丘发布、内丘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通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有关部门(施工、服务单位需经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由县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料评审。县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质评委办公室,县质评委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县质评委审批;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县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分别组成现场评审组和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经县质评委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四)综合提名。县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的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以及个人奖的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定;

(五)审查公示。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研究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县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在县主要媒体公示县质评委审定通过的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期七天;

(六)表彰奖励。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属实的,提请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县政府质量奖,但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五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县政府个人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和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十八条  县质评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经营业绩。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创新发展,改进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从获奖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报;五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质评委办公室对重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同行先进、用户满意的单位,可再次授予县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县质评委办公室,县质评委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五年内不得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环保等重大安全事故;

(二)国家、省级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四)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县质评委办公室可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5年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依法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县质评委办公室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质评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县质评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hbnq.gov.cn/content/56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