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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3-09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zfb/1648434468072

2022年3月7日,内丘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字〔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政府质量奖示范引领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我县的市场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月12日市政府出台了《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此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经济、社会提质增效。我县也急需制定县级相关质量奖励政策,确保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质量强县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发〔2018〕10 号)和《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邢政字〔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制订的《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有27条,制定了内丘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评审周期、评审依据,以及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和程序、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等事项。

1.设立奖项。为提高我县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企业(个人)加入到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队伍中,结合内丘实际,设立内丘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内丘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施工单位、服务单位等。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评奖周期。县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当年全县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5个,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3.奖励金额。为更好地激励我县企业提高积极性,“质量奖”获奖的奖励金额分别是组织奖人民币10万元、个人奖人民币2万元;

4.申报条件。

(1)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创新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市场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税收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2)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在企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法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知识产权、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适用范围

内丘县范围内。

解读机关: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石增奎

政策咨询电话:6860799

 

2022年3月9日


文件链接:https://www.hbnq.gov.cn/content/56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