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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检察院创新社会治理,铸牢防范未成年人走失防护网

2022-04-08  来源:邢台广播电视台新闻快报栏目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内丘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办案人员在走访中发现,内丘县城区域内多家大型商场、超市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存在可能侵犯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

为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内丘县检察院对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的主体单位、安全警报系统设备安装可行性等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内丘县检察院与内丘县政法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商榷落实该安全警报系统的具体措施,并最终形成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应急预案。

2022年3月22日上午,内丘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实地开展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应急预案实地演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花费了不到5分钟的时间,就将走失未成年人找到。

演练结束后,现场一名曾在邢台市某大型商场走失孩子的家长赞叹道:“上次孩子在商场走失后,大概用了20分钟的时间才找到孩子,而这次应急演练居然能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内就找到了孩子,真是太赞了!我有亲身体会,上次丢失孩子的那20分钟,每秒钟都是煎熬,哪怕能节省一分钟找到孩子,都是谢天谢地了!”

本次演练再一次深化了当地有关工作人员对走失未成年人搜寻问题的认识,提升了搜寻的快速响应技能,让未成年人及家长对当地的购物、游玩环境更加放心,充分发挥出检察职能,达到“办案一件、带动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