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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2-07-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gaj/1658890168741

内丘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
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部门联合抽查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保安培训单位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娱乐场所特种行业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

信息如实登记情况;硬件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公章刻制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废旧金属收购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机动车修理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射击场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实地检查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设置专职安全保卫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尽责,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物防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银行自行押运的运钞车车况、押运作业人员执行任务的规范操作情况,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有关资料情况;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情况,枪支安全和案件防范等情况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实名登记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擅自停用安全审计系统、安装双计费系统、使用破解软件等破坏安全审计和实名登记措施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实名登记(二代身份证认证或人像比对认证)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不落实实名登记的违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对武器弹药存放场所等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七条;《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七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以上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是否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是否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动物保护、科研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